手机扫码,微信咨询!
,辐射剂量率仪,中子报警仪,放射性检测仪,放射性个人报警仪,表面污染测量仪   
电话热线: 86-021-69515711
传真热线: 86-021-69515711

    关于进一步规范核电厂操纵人员岗位管理的通知

    2018/8/13 13:52:42

    中国核工业集团公司、中国广东核电集团有限公司、国家核电技术公司、中国电力投资集团公司,各核电厂营运单位:
      为了进一步规范核电厂操纵人员岗位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等相关法规,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国家核安全局对同一营运单位中操纵相同设计核电厂反应堆的操纵人员执照实行统一管理。
      二、直接操纵核反应堆控制系统的值长和操纵人员按运行岗位人员管理,应持有《高级操纵员执照》或《操纵员执照》;模拟机教员和相关法规或安全分析报告要求的其他持照岗位可持有《高级操纵员执照》(非运行岗位)或《操纵员执照》(非运行岗位)。  
      值长应持有《高级操纵员执照》,且至少应有4000小时作为《操纵员执照》持有人员或1500小时作为《高级操纵员执照》持有人员在核电厂运行的经历。
      持有《高级操纵员执照》或《操纵员执照》的人员每12个月在运行岗位值班时间不得少于400小时,其中每6个月在运行岗位值班时间不得少于150小时。
      三、核电厂的每个运行值中应至少有一名值长。对于同时运行一座反应堆以上的,运行值高级操纵员人数至少应比运行的反应堆数多一人。
      四、《高级操纵员执照》或《操纵员执照》持有人员同级别转移至不同营运单位并准备运行不同设计核电厂反应堆的,应由拟聘营运单位向国家核安全局提出申请,并满足以下要求:
      (一)已完成拟聘营运单位操纵人员培训大纲规定的相应培训,且成绩合格;
      (二)通过拟聘营运单位组织的差异性笔试、模拟机考试和口试;
      (三)在拟聘营运单位相同岗位监护下,参与拟聘营运单位运行值班不少于100小时。
      对于转移至不同营运单位运行相同设计核电厂反应堆的,需满足上述(一)、(三)两项的相关要求;对于转移至同一营运单位并运行不同设计核电厂反应堆的,需满足上述(二)、(三)两项的相关要求。
      五、新建核电厂首批《高级操纵员执照》申请人员,应有3000小时等效运行经历,并至少有300小时在核电厂运行岗位工作和600小时在新建核电厂主控室进行调试的经历。
      新建核电厂首批值长应有1000小时作为《高级操纵员执照》持有人员在核电厂的运行经历。
      新建核电厂执照申请人员,若持有《高级操纵员执照》或《操纵员执照》,且脱离运行岗位不满4年的,其同级别的笔试可由差异性笔试代替。
      六、《高级操纵员执照》或《操纵员执照》持有人员,可转持《高级操纵员执照》(非运行岗位)或《操纵员执照》(非运行岗位)。曾持有《高级操纵员执照》或《操纵员执照》三年以上的,也可向国家核安全局申请持有相同核电厂,相同级别的《高级操纵员执照》(非运行岗位)或《操纵员执照》(非运行岗位)。
      《高级操纵员执照》(非运行岗位)或《操纵员执照》(非运行岗位)持有人员转至不同核电厂的,应由拟聘核电厂向国家核安全局提出申请,并通过拟聘核电厂组织的差异性笔试、口试和模拟机考试。
      七、持《高级操纵员执照》(非运行岗位)或《操纵员执照》(非运行岗位)人员欲转至运行岗位,可向国家核安全局提出换照申请,并满足以下要求:   (一)脱离运行岗位不满四年,持照期间未脱离运行相关岗位;
      (二)体检证明无运行岗位禁忌症;
      (三)已完成拟聘核电厂操纵人员培训大纲规定的相应培训,且成绩合格;
      (四)通过拟聘电厂组织的模拟机考试和口试;
      (五)通过模拟机考试和口试后,在相同岗位操纵人员监护下,参与运行值班不少于100小时。
      八、各核电厂营运单位应按以下要求加强对操纵人员的管理:
      (一)针对每个《高级操纵员执照》或《操纵员执照》申请人员或持有人员建立操纵人员档案。保存完整的招聘、体检、培训与再培训、考核、取换照、授权、值班记录、运行值班中运行事件处理记录等资料。
      (二)将《高级操纵员执照》或《操纵员执照》申请人员或持有人员的培训大纲、再培训大纲和授权程序报国家核安全局备案。若需升版,应在实施后半个月内报国家核安全局备案。
      (三)在差异性笔试前3个月,将原核电厂与拟聘核电厂差异性笔试考核标准及其培训教材报国家核安全局备案。差异性笔试范围不得超出所报范围。
      (四)在操纵人员考试前十五日,将考试时间、地点和负责人书面通知国家核安全局,并抄送相关核与辐射监督站。
      (五)在根据国核安函〔2009〕32号文向国家核安全局抄报操纵员申请资料时,应同时报送相关人员岗位管理资料(格式见附件),并抄送相关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
      (六)对于运行反应堆,应将当班人员的民用核设施反应堆操纵人员执照,悬挂于核电厂主控室明显位置。
      (七)反应堆操纵人员首次担任值长时,营运单位应向国家核安全局备案。
      九、原《高级操纵员执照》(只限模拟机教员)或《操纵员执照》(只限模拟机教员)自动转至《高级操纵员执照》(非运行岗位)或《操纵员执照》(非运行岗位)。
      附件:民用核设施核反应堆操纵人员岗位管理信息表
    二○一○年六月十一日
    主题词:环保 核安全 操纵员 管理 通知
    抄送:国家能源局、核与辐射安全中心、环境保护部北方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环境保护部上海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环境保护部西北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环境保护部东北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环境保护部广东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环境保护成都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

    关于进一步规范核电厂操纵人员岗位管理的通知的相关产品:

    ,辐射剂量率仪,中子报警仪,放射性检测仪,放射性个人报警仪,表面污染测量仪

    上海仁日辐射防护设备有限公司(Shanghai Renri Radiation Protection Equipment Co., Ltd.) 上海仁日科贸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电话:021-69515711 手机:13818065015  传真:021-69515712  Email:market@renri.com.cn

    QQ:1993509414 地址:上海市曹安路1509号福瑞大厦516室 邮编:201824

    沪ICP备09065761号-1